[提要]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事业,必然需要中国特色民族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支持。当代中国民族法学研究在发展进程中秉持服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理论传统,确立起民族政策、民族法制、民族法文化和民族治理研究稳定的叙事论域以及民族政策文本解释、民族法制理论分析、民族法文化学理解读和民族治理实证研究主要理论范式。新时代民族法学的使命是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围绕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这一研究核心,全面深化民族法治研究。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中国革命的光荣传统、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求是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品格,阐释宣传党的民族治理思想和政策的精神内涵、理论逻辑、实践要求是民族法学持久的学术传统、巨大的理论优势和显著的知识特征。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框架由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论述、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论述、民族区域自治法制论述、民族治理实践论述、民族法文化论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论述等命题支撑。要拓展民族法学的理论空间并规划发展路线图,完善民族法学学术生产系统保证民族法学持续高质量学术产出,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在人类法治文明话语体系中,中国民族法学将一直在场。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专项资金项目“新时代中国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202107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卯轩,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民族法学。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8期
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党章中明确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领导地位,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战略部署,描绘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必将极大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成为党史国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事业,必然伴随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构建,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实践,也必然需要中国特色民族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支持。任何学科话语体系的发展都有连续性,当代中国尤其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族法学的学术积累,为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奠定了重要基础。本文将梳理当代中国民族法学的叙事论域与理论范式,探讨新时代民族法学的学术使命,勾画其理论品格、知识特征与叙述框架,丰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论述。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实践,必然需要构建强大的中国特色法学学术话语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既是中国民族治理事业的需要,也是中国法学参与话语权竞争理论准备的一部分。当代西方文明霸权的基础是现代性文化。现代性文化有四大理论支柱,一是客观性本体论,二是真理观认识论,三是正义论价值观,四是进步论历史观。本质上,现代性文化是科学主义文化,其显著的特性是对科学的遵从及对科学的迷信。对科学的遵从极大推动了人类的进步,对科学的迷信则意味着潜在科学解释话语权垄断的社会风险。因此,在这个时代争夺科学解释话语权既是保护科学参与权利,也是捍卫科学本身。现代性文化发展了法治文明,法治话语权的争夺和竞争一直伴随法治文明。长期以来,由于西方社会掌控了法治话语权,形成了制度文明领域西方法治文明的垄断性地位。西方霸权时常以法治导师自居,居高临下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法治理论和实践指手画脚,甚至横加干涉。这一状态并不合理。人类的文明是多元的,法治文明也应当是多形态的。各国法治理论和实践有所不同,各美其美,美美与共,这才是人类文明之大道。在此语境中,法治的话语体系、文化风格、制度模式和实践形态都一定是多元并动态演变的。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事业绝对不是也不能是西方现代性法文化殖民的一部分,而是拥有独立主体地位的政治文明新模式,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新希望;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则将扩展升级人类法治理论,既是中国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指引和总结,也会丰富人类法治文明论述。中共中央2021年1月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伟大的事业需要匹配强大的论述,为此,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推动中国法治国家建设话语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话语体系“是一定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和文化传统的综合表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话语体系非常重视,提出加强话语体系建设,集中讲好中国故事,不断增强中国国际话语权,让全世界都能听到听清听懂中国声音,让世界认识一个立体多彩的中国”。[2]在中国法治国家事业推进过程中,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构建也迎来了一个伟大时代。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正如习近平同志2019年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讲话中指出,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辽阔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悠久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灿烂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伟大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习近平同志强调,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以法治方式推进,是民族事务治理的重要原则和基本路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中,一直重视民族问题,各时期都制定了不少民族事务相关法制规范,积累了丰富经验,也形成了强大论述。这些经验和论述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为民族法学话语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新时代中国民族事务治 理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而构建新时代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既是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民族治理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争夺人类法治文明话语权的竞争需要,同时也是中国对全球法治文明发展的智识支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论证,应包括法治国家战略与民族法学使命、民族法学话语体系理论品格、知识特征与叙述框架,完善民族法学学术生产系统的路径与措施等内容。任何学科话语体系的发展都有连续性。对当代中国民族法学叙事论域与理论范式及其演变的学术史梳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论证的重要合法性依据。只有认真梳理总结当代中国尤其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族法学的理论传统、发展历程、学术成就与演进规律,才能在此基础上分析探讨民族法学在新时代的学术使命,完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论证。既有当代中国民族法学史的叙述大体有四类理论形态。一是年度研究综述类,如《2016年民族法学研究综述》,按《中国法律年鉴》标准确定民族法学研究范围,对该年度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予以梳理呈现。二是学术会议报告类,如《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对民族法学年会的主题、参会文章及会议讨论内容作归纳评论。三是专门研究综述类,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族习惯法研究状况及未来走向》《国外研究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综述》,或对此时期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进行了总结评价,或介绍了域外对中国民族习惯法研究状况,并评析了其独特理论价值。四是阶段研究综述类,如《新中国成立60年来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思考》《民族法学三十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概览(2008-2018)》等,对一定阶段民族法学研究总体发展进步作了呈现,总结了民族法学学科创立、民族法学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的成就,梳理了民族法学的研究成果、学术创新与理论贡献。[3]不过,由于对民族法学研究范围和对象确定的分歧,既有民族法学学术史研究在梳理总结既有民族法学发展历程与理论成就时,材料征引不系统,且难有稳定的叙述结构。民族法学起点的历史追溯应以相应研究兴起开始,才能完整呈现学科面貌。民族法学的概念提出、学科形成与民族法学研究活动兴起是不同的学术命题。据学者考察,民族法学概念可能源于1984年史筠教授“率先提出要加强研究民族法制、创建民族法学”,[4]也可能是1986年由“吴宗金教授首先提出”的。[5]不过,这一争议意义不大,民族法学概念的提出显然不是当代中国民族法学的起点。有学者注意到,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引起了民族学界、法学界和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研究工作得到迅速发展”[6],民族法学自此开始进入新阶段。1991年国务院将民族法学列为法学学科,《中国法律年鉴》也正式将民族法学编入法学学科,世界法学史上民族法学这一新学科形成,“为中国法学文化乃至世界法学文化的繁荣做出了应有贡献”。[7]这是民族法学发展进入重要阶段的标志,但这仍然不是当代中国民族法学的开始。实际上,当代中国民族法学研究活动兴起于新中国成立,远早于民族法学概念提出和民族法学学科形成时期。为匹配和服务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族法制建设,民族法学开启了初创时期。因此,当代中国民族法学学术史梳理,应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民族法学是以民族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通常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直接研究内容:一是国家为实现多民族国家有效治理而制定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民族政策和法制规范;二是民族区域法治建设状态尤其国家法在民族地区适用、运行及效力状态;三是民族区域法文化与法律生活,特别是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塑造司法及社会治理中的状态;四是国家调整民族关系法制史、民族法制史以及域外调整民族关系法制状况。当代中国民族法学研究在发展进程中,尤其改革四十年来,秉持服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理论传统,持续研究民族治理和民族法制建设问题,研究内容不断拓展,确立起民族政策、民族法制、民族法文化和民族治理研究稳定的叙事论域。中国民族法学与当代中国政治文明一同发展,经历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理论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民族法学初创阶段,改革开放后,民族法学进入复苏、发展和繁荣阶段。随着中国法制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事业推进,民族法学研究问题意识及研究重心不断切换。民族法学初创和复苏阶段,主要关注研究民族政策、民族法制和民族法文化问题。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后,民族法学研究进入繁荣阶段,研究中心转向民族治理实践,主要研究民族法治问题。中国民族法学在服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践中研究方法不断丰富更新,大体有文本解释、理论分析、学理解读及实证研究等,并形成了四个明显理论范式。民族政策文本解释是形成最早并一直持续的理论范式,它的理论进路或者是在民族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阐释党的民族治理思想和政策,或者是直接研究党的民族治理思想和政策。民族法制理论分析是民族法学基本和主体的理论范式,其研究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对已经生效法律规范文本的释义分析,二是对法律规范完善的理论论证。民族法文化学理解读是民族法学学术性最明确的理论范式,它的研究内容主要是民族法制史包括中央王朝治边史研究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民族地区治理实践实证研究是民族法学极具中国民族事务治理特色的理论范式,其两个基本理论进路一是民族法制实践特别是民族司法问题,二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总体建设问题。这些范式都是民族法学重要理论路径,大多贯穿民族法学历史各个发展时期,但民族法学不同发展阶段核心理论范式可能不断迁移。大体看,民族法学初创甚至复苏时期的理论范式基本是民族政策文本解释和民族法制理论分析,发展繁荣时期理论范式则主要是民族法文化学理解读和民族地区治理实践实证研究。民族法学核心理论范式迁移可以清晰标示当代中国民族法学发展阶段及理论面貌,勾勒出其演进的逻辑路线和规律。这些研究巩固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论述,对民族法制运行和民族地区法治发展和社会治理实践提供了强劲的理论支持,并为这种支持的延续搭建起民族法学全要素知识生产体系,形成了研究平台、研究团队、学术机制和学术产出宝贵积累。对新时代民族法学使命论证,民族法学界一直比较重视,大体有两种理论类型。一是发展方向展望类,如吴大华《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对民族法学研究当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提出了构想。二是专门讨论民族法学学科建设研究类,如郑毅《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宋才发《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胡利民《论科学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强调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对民族法学研究发展的重要性,并对重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作了论证,如提出以民族主体、民族权利(权力)、民族行为规则和民族责任等“四大件”构建民族学科体系主张等。[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新时代民族法学的使命是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承继民族法学服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理论传统,围绕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这一研究核心全面深化民族法治研究。在新时代全面建设法治国家背景下,民族治理法治化转型趋势更加稳固,民族法治建设将迎来新的发展,民族法学会有更大理论空间而进入新的繁荣时期。新时代民族法学将以民族政策、民族法制、民族法文化,民族治理问题为基本论域全面深化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学话语体系,为民族法制优化和民族法治发展服务,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新时代法治国家事业服务。其基本逻辑是,法制内容决定法学研究对象。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的指引,民族法制是民族治理和法治事业的规范依据,民族法文化是民族地区法制运行和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民族治理是由民族政策、民族法制、民族法文化塑造民族区域法制秩序和法治生态的实践活动,它们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民族法制发展形态,也是民族法学天然的研究对象。新时代民族法学深化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具体职责:一是民族政策研究方面,研究重点从宣传解释党的民族政策,到分析民族政策与民族法制的关系,探讨民族政策规范化法律化的理论原理;二是民族法制研究方面,研究重点从对民族法规范的一般理论分析,到深化民族法制体系化研究,推动民族法制规范建设与法治国家事业协调;三是民族法文化研究层面,研究重地点从民族习惯法的地方性知识发现,到以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研究民族法文化资源化、司法化可行性与方法;四是民族治理研究层面,研究重点从民族法制运行,到以民族地区法治生态建设为中心,研究民族地区自治立法、司法、行政、公权力相互关系、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关系等民族治理实践,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9]法治保障作为当前研究重点。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理论建设可以利用法治生态研究这一平台。法治生态是描述特定地域以社会治理为中心,以立法、司法、行政、公权力相互关系、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关系为主体,包括法治共识、法治规范、法治活动、法治能力等法治要素的社会法律生活整体的理论范畴。新时代中国法治语境中,这一范畴执持法治是全社会共同事业理念,承载法治事业和谐有序、生机蓬勃的价值取向与品质追求,从总体上反映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践状态,是法治发展全要素观察和评价系统。民族区域法治生态通常可以通过在党委领导下法治政府建设、司法活动、权力机关协同互动以及公权力与民间社会协同互动等维度观察。党委的领导是当地法治生态健康发育的保障,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生态培育的基础工程,基层司法是法治生态功能实现的重要制度支撑,权力机关尤其行政与司法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能时协同正向互动关系是决定法治生态活力与品质的核心要素,公权力与民间社会的协同互动关系对法治生态多样性与繁荣有重要影响。由于民族区域行政机关支配着社会治理的大量资源,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是民族区域法治生态建设的重要部分,是民族法治生态研究的重要内容。行政机构依法设立、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行政程序依法确定、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责任依法承担等,是法治政府的形式道德,也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标志;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等,是法治政府的实质道德,也是民族区域法治政府建设长期发展的方向与目标。法治政府形式道德和实质道德建设这一范畴设置有助于了解民族区域法治政府建设内容的分层及工程建设推进战略,并将这一工程的价值从行政功能延展至制度文明品格。法治生态研究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实践和中国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打开又一重要论域。四、新时代中国民族法学话语体系的理论品格、知识特征与叙述框架数千年中国历史,建立起宏大的法制规范系统和深邃的法律思想,创造了辉煌的法制文明。随着现代性文化的兴起,尤其近代西方文明的全球扩张,中国古老文明在有代差的军事竞争中完败于西方对手。这种竞争结局不只是将领导地位拱手让出,而是从根本上动摇了失败者的文明自信。如果说,两次鸦片战争在军事上还只是器物层面,可师夷长技制之,甲午海战则从根本上摧毁了从士人到朝堂对纲常名教道德文章的自恋或假装的自恋。从此,中国社会彻底解除了对西方的文化殖民的设防,西方现代性法学话语体系也长驱直入,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历史传统边缘化,事实上传承中断。民国时期的社会观念中,古代中国被妖魔化,传统中国制度和观念一度只是清算和打到对象,西学不只是学术,也是政治进步和新道德。这样背景中,中国传统的法制规范和法学话语体系被社会遗弃。新中国1949年宣告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站立来,政治上获得了独立自由和解放。由于新中国百废待兴,加之反帝反封建任务繁重,为了红色政权和国家民族生存,选择了结盟苏联,也全方位学习苏联。这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最优选择,也自然会付出代价。这一段历史不长,但对当代中国的影响确是多方面的也是长期的。从法学领域看,民国时期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历史连接中断的状态得以延续甚至加深,整体上,“中国进入民族性集体无自信时代”,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的主体性意识丧失,“先是照搬苏联模式,后是照搬西方现代法学话语体系,热衷于话语平移、传统/现代、中/西现代化理论比较研究”[1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获得了历史性发展,有长足进步和丰富成就,有力支持了改革开放事业。但从整体看,当代中国法学的文化主体性仍然缺失,仍然严重依赖西方法治话语资源,法学学术话语“脱离中国国情和社会实际,既不能真正满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对法学理论的需求,难以引领中国法治的科学发展,也不能真正融入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传统中,缺乏应有的历史文化底蕴;同时对西方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缺少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各取所需或者照搬照抄地对待西方法学概念和话语”[11]。独立的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尚未建构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术话语体系。这一体系构建应当秉持“民族语言与时代精神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有机结合以及合理借鉴中外优秀法律遗产与立足现实的理论创新有机结合”原则。[12]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中国革命光荣传统、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要求是这一体系的内在精神,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术话语体系重要的理论品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术话语体系必须是也必然以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法学概念、范畴、命题和观点等构成的宏大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当代中国民族法学与中国法学一样,取得了巨大学术成就,为构建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奠定了基础。显然,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必须凸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理论品格,在民族法学主要论域创新概念、范畴、命题和观点,提出新阐释、新叙述、新论证和新理论。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应是民族法制史和民族文化史研究的新阐释。要响应习近平同志关于中国历史就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这一精辟论断,在展示中国历代处理民族关系治理边疆,巩固国家团结统一的法制经验和智慧方面有新阐释。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应是中国革命光荣传统论域新叙述。民族法学研究要认真挖掘中国共产党民族思想和民族政策形成背景、内容及在其感召动员下中国各民族儿女共同流血牺牲创建巩固新中国的伟大历史,作出新的叙述。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应是当代民族法制论域新论证,要在总结宣传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中,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法制发展的伟大成就方面提出新的论证。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还应是新时代民族治理事业伟大中国梦论域的新理论。民族法学要在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中,明确民族法学的使命,推动民族治理事业的发展,并为这一伟大事业建立起新理论。党的民族治理思想及民族治理事务的政策性文件是当代中国民族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阐释宣传党的民族治理思想和政策的精神内涵、理论逻辑、实践要求一直是中国民族法学持久的学术传统和巨大的理论优势,民族政策文本解释也是当代中国民族法学研究重要理论范式。离开对党的民族治理思想和政策研究,民族法学将无法实现民族法制、民族法文化和民族治理研究目标。党的民族治理思想和政策进入民族法学大体有两条理论进路,一是直接研究党的民族治理思想及涉及民族治理事务的政策性文件,另一进路则是在民族法制理论分析、民族法文化学理解读以及民族治理实证研究理论范式中对研究对象作政策解读,或者用党的民族政策作为命题的合法性基础,或者用政策支持学术论证,或者以政策印论研究结论的权威。党的民族政策研究贯穿当代中国民族法学发展史并必然持续下去,全面影响和深刻塑造中国民族法学的话语体系。因此,研究党的民族治理思想和政策是中国民族法学显著的知识特征。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必须坚守巩固这一特征。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的叙述框架主要由这几个方面的论述支撑:一是习近平同志民族治理思想宣传论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中国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的根本指引。习近平同志对民族治理问题十分重视,作出了系统的论述。民族法学话语体系建构必须认真学习习近平民族治理理论,深刻领会习近平民族治理精神,切实贯彻执行习近平同志民族治理战略决定和具体安排。二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论述。党的民族政策阐释是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的核心。在长期的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苏联民族治理经验、中国传统民族治理实践与当代中国民族治理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形成了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系统思想、理论与政策,有了独具特色的民族治理论述,为当代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治理树立起标杆,这是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的核心。三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制论述。这是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的中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事务治理制度,符合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国情,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政治制度。深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研究并形成中国式论述,有助于完善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制度建设,巩固国家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利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四是民族治理实践论述。这是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的基本内容。加强民族区域治理实践经验的理论化工作,对及时总结改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社会实践十分重要。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亿万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伟大实践活动,理论研究当然不能缺席,它将为新时代中国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贡献生动的实践模板。五是民族法文化论述。这是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所积累的治理民族事务智慧经验,各民族法律生活实践方法和知识,均可以成为人类法治文明话语体系构建的积极资源。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论述,是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的关键内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培育和强化,会有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话语论述,将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思想建设,也可以凸显中国民族法学话语体系特征,为人类法治文明话语体系贡献多样性。新时代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研究需要拓展民族法学的理论空间并规划发展路线图。要以民族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定义新时代中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与内容,构建包括民族政策、民族法制、民族法文化、民族治理等民族法学基本要素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学话语体系。同时,完善民族法学学术生产系统。加强以民族法学院校、科研院所、民族法学研究会、民族法学期刊等学术平台建设,加大民族法学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社科基金项目支持、学术评奖等学术产出机制,以此保证民族法学持续高质量学术产出,为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国家事业提供持续理论支持,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学话语体系构建。中国民族法学是人类法学发展史上惟一以民族治理法制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正式法学学科,在世界法学格局中有独特地位。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的每一项成果和每一步发展,都是在讲中国故事,发出中国声音,都是在展示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都是中国法学对人类政治文明在贡献法治发展的中国方案、中国道路和中国经验。在人类法治文明话语体系中,中国民族法学将一直在场。[1]王岐山.开启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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